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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2003-09-27 打印

    致: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委托,就其出售其间接持有的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中的部分股权资产(以下简称"出售资产"或"股权资产")的出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 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设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设备公司股东的公司章程;

    5、 股份公司与买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 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其公告;

    7、 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出具本意见书有关的文件。

    我们对上述由股份公司和设备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此外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设备公司、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我们所核查文件之原件的真实性和股份公司、设备公司以及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言及/或证词,我们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有关文件和本次资产出售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权资产出售涉及双方的主体资格

    1、本次出售的股权资产的实际控制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电脑")于1988年5月1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于同年5月30日经福建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5万元,1991年10月, 公司以历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本增至76万元,并经福建省工商局批准变更注册登记。主要股东为福建省富闽贸易公司和福建省电子计算机研究所,1994年2月,公司经福建省体改委闽体改委闽体改(1994)019 号文《关于确认福建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化股份制企业的批复》,1994 年3 月15 日经福建省体改委闽体改(1994)第019 号文确认为规范化股份制企业,总股本为5000 万股;

    (2)1995年5月股份公司经福建省国资局和省体改委批准以增资扩股方式吸收福建省外部设备厂经营性净资产入股,总股本增至10000 万股;

    (3)1996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111 号、112 号文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股份公司股票于1996 年8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次发行占用额度3305.5 万股(其中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255.5 万股同时挂牌上市,尚余50 万股内部职工股待半年后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A股)3000 万股,发行价每股7.35 元,募集资金2.205 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实募资金2.0486 亿元人民币,总股本增至13000 万股;

    (4)1996 年11 月15 日,经股份公司第二届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比例为10:5,公司总股本增至19500 万股;1997 年3 月10 日,经股份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比例为10:5,股份公司总股本增至29250 万股;

    (5)1997 年7 月经股份公司第二届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审议通过关于1997 年增资配股方案,并经福建省证券管理办公室闽证委办(1997)61 号文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98 号文批准实施。本次配股按公司1996 年发行后的总股本13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10 股配3股的比例进行配股,配股总额为3900 万股,每股配股价为6 元,实际配售总股数32,629,440 股,实募资金1.8975 亿元。公司总股本增至325,129,440 股;

    (6)1999 年4 月15 日经股份公司第二届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99 年度配股方案,并经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闽证监(1999)84 号文"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82 号"文批准实施。配股以1998 年末总股本325,129,440 股为基数,按10:3 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配股总额为97,538,832 股,每股配股价8.00元。配股缴款起止日期为1999 年9 月7 日至1999 年9 月20 日,实际配售26,428,954 股,实际募集资金205,266,185.57 元。公司总股本增至351,558,394 股;

    (7)1999年9月6日,经财政部财管字(1999)184号文及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闽国资事(1999)102号文件批准,将福建省富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77595750股全部划转给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持有,使之成为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

    (8)2000年4月,根据财政部财管字(2000)29号文批准,同意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的1320万股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占总股本的3.75%,7521925股转让给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占总股本的2.14%,4156007股转让给福州市闽融科技开发公司,占总股本的1.18%,120万股转让给福建华闽实业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0.34%。转让后, 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仍持有实达电脑国有法人股51157818股,占总股本的14.65%,为实达电脑第三大股东。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持有实达电脑58625000股,占总股本的16.68%,成为实达电脑第一大股东;

    (9)2001 年4 月26 日,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了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所持股份公司股份中的5000 万股,成为股份公司的第三大股东;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则从原来的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降为第八大股东。

    (10)本次股权资产的直接持有者-北京实达电脑软件集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2.25.,系股份公司的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由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8000万,持有80%的股权,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持有20%的股权。2001.11.16.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名称更改为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更名手续,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5.28.持有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1100001520044(1-1)。

    (11)截止2003年6月30日,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5,155.84万元,股份公司前10名股东如下:

    股东名称                       年末持股数   比例     股份类别
                                     (股)       (%)
    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            58,771,125 16.72 其中55,825,000股为国有
                                                     法人股,2,946,125股为
                                                     社会法人股
    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              51,517,818 14.65 国有法人股
    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0 14.22 社会法人股
    中国华润总公司                  13,200,000  3.75 国有法人股
    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建设发展总公司  11,250,000  3.20 国有法人股
    福建奔达投资有限公司             9,855,000  2.80 社会法人股
    福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7,521,925  2.14 国有法人股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4,620,125  1.31 社会法人股
    福州闽融科技有限公司             4,156,007  1.18 国有法人股
    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06,750  0.65 社会法人股

    本所认为,股份公司属于其股票已经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未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股份公司和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具备行使民事权利及履行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2、 本次股权资产的受让方-STEPPING STONES LIMITED

    (1) STEPPING STONES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是香港实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The Creque Building, P.O.Box 116,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注册登记证号码为:No.69139;

    (2) 实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为福达万国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1999年6月更名为实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交易代码0706HK其注册记号码为:21732955-000-05-03-3

    (3) 本次股权资产出售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史  伟             李光强
            ─┬─             ─┬─
           50%↓                 ↓50%
      ┌────────────────┐
      │Leading Value Industrial Limited│
      └───────┬────────┘
                      │30.05%
                      ↓
           ┌──────────┐
           │实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100%
                     ↓
         ┌────────────┐
         │Stepping Stones Limited │
         └────────────┘

    二、 本次出售所涉及的股权资产情况

    (1) 本次出售涉及的资产主要是指股份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设备公司中65%的股权。设备公司前身是福建实达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9日,2000年4月5日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榕开外经[2000]资字32号文件批准更名为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4月14日领取外经贸闽字[1995]0038号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目前设备公司拥有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号为企合榕总字第004681号,

    (2) 设备公司其目前的主要股东结构见下列图示:

                 ┌────┐
                 │实达电脑├────────┐
                 └─┬──┘                │100%
                     │                      ↓
                  80%│            ┌────────────┐
                     │    ┌───┤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   └────────────┘
                     ↓    ↓
                ┌────────────┐
                │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10%│                                    │
                      ↓                                    │
                ┌──────────┐                    │
                │实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
                  100%│                                    │35%
                      ↓                                    ↓
             ┌───────────────┐  65%   ┌────┐
             │Tvin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 ├───→│电脑设备│
             └───────────────┘        └────┘

    (3) 本次股权资产出售的定价原则是转让各方以福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股权资产进行评估以后并出具闽中兴评字(2003)第5051号评估报告和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设备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2000,2001,2002和2003中期审计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和基础,经过各方协商确定,上述股权资产的转让价值最终确定为人民币28500万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出售的资产为股份公司通过其下属控股公司合法拥有的资产,其历次股权和出资方式的变更已经合法有效批准。本次出售的股权资产是由股份公司全资拥有的、设立在英属处女岛的Twin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 将其持有的设备公司65%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设立在英属处女岛的Stepping Stone Limited,该公司是由香港实达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拥有。根据Twin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与Stepping Stones Limited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出售上述资产时,股份公司拥有对其转让的股权完全、充分的处置权,未对其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和第三方的权益,不存在与其它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法律所禁止转让的情况。

    三、 本次出售资产所涉及的整体方案、出售协议和实施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售的整体方案和实施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资产出售交易的实施过程不存在法律障碍;

    (2) 就本次资产出售,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Twin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和Stepping Stones Limited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但是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股权变更行为,尚需要获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后实施;

    (3) 在本次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和《股权转让协议》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查批准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并报设备公司的原审批单位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本次股权资产的出售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人的定义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双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份公司和香港实达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此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2) 在本次股权资产转让完成以后,股份公司将实际控制设备公司35%的股权,并且部分董事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均由股份公司委派,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股份公司与设备公司将形成关联方关系。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现,在本次股权资产出售之前,股份公司与设备公司之间曾经于2003年6月13日签署了《互相担保协议书》,根据此协议安排,股份公司与设备公司之间将相互为对方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且互保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互保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并于2003年6月30日签署了(1)《产品销售框架协议书》,根据此协议安排,股份公司将每年从设备公司购买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产品,具体数量由双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2)《租赁协议书》,根据此协议,设备公司将从股份公司处租赁包括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等等,租期3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960万元;(3)《商标无偿使用许可合同》,根据此合同,实达电脑将无偿许可电脑设备使用其合法拥有的"实达"等四个商标,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上述协议在本次股权资产出售之前,因设备公司是股份公司100%拥有,未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程序处理,但是在本次股权资产出售以后,根据上述《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条件,上述四项协议安排下的交易即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所律师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和法规禁止的情况。

    (4) 经本所律师审查香港实达科技公司目前主要业务是应用软件和系统集成,股份公司与香港实达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 关于本次资产出售的授权与批准

    1、 股份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Stepping Stones Limited 转让股权资产事项的议案;

    2、 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35%的股权。2003年9月1日,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晋富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股权的函》,同意晋富控股有限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电脑设备65%的股权,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3、 本次股权资产出售交易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批准以后,报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

    4、 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以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还应当报批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批准以后实施。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审查以及股份公司、实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和设备公司的承诺,本次股权资产出售交易涉及的股权资产的实质受让方实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作为股权资产的实质转让方股份公司以及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七、 关于本次股权资产出售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资产出售涉及的各方已经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各自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资产出售已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披露,并不存在需要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 关于股份公司在本次资产出售以后的上市条件

    经本所律师审查:

    (1) 未发现股份公司存在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2) 未发现股份公司在本次资产出售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没有发生变动。实达电脑股本总额为35,155.84万元,不少于5,000万元;流通股的股份总数为13,273.21万股,占股份总数的37.76%,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 持有股份公司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

    (5) 股份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6) 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股份公司在完成本次股权资产出售以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合法,其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依然保持独立,并不存在依赖任何关联方的情况,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现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况,因此本所认为,股份公司在本次股权资产出售完成以后仍符合上市条件。

    九、其他

    2003年6月13日股份公司与设备公司签署了《互相担保协议书》,根据此协议安排,股份公司与设备公司之间将相互为对方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且互保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互保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截止2003年6月30日,股份公司已为设备公司提供18,000万元的担保,设备公司已为股份公司提供2,000万元的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规定,设备公司在此次资产出售完成以后,股份公司只持有设备公司35%的股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公司应当不能为其提供担保。鉴于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在上述文件颁布之前,股份公司对此已经承诺将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做好担保的规范和清理工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实施股权资产出售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的通知》的要求,出售的股权资产原为股份公司合法拥有,未被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或设定第三者权益,在履行法定披露义务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通过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后,可以依法转让,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截止本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的出售股权资产之有关事宜的法律程序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北京市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扬__________

    于利淼________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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