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2年11月1日在福州实达科技城召开。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2名(其中董事景源、王琳、张卫东分别委托蔡晓东董事长、明德平副董事长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蔡晓东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出让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将公司持有的实达网络公司65%股权出让给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且公司已收到50%的转让款,现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拟将购买方变更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由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更名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终止原和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重新和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股权转让协议,将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1%的股权转让给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价格2869万元人民币
    、将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4%的股权转让给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1680万元人民币 ,并授权蔡晓东先生对外签署该项股权转让的相关新文件,新的股权转让协议除购买方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和原协议保持一致。 因福建省电子信息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我司第一大股东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为我司关联企业,董事邹金仁、张建和林冰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全部赞成
    福建省电子信息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7821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捷明,截止2002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46342万元人民币,净资产98755万元人民币,净利润2715万元人民币。
    因该项股权转让变更除购买方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和原协议保持一致,因此该项股权转让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因该项股权转让变更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869万元人民币,未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公司2001年末净资产的5%,故该项股权转让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1日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出让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将公司持有的实达网络公司65%股权出让给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且公司已收到50%的转让款,现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拟将购买方变更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在日前已更名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因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和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经认真阅读公司和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新的股权转让协议除购买方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和原协议完全保持一致。经对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经营和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省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本人认为该项股权转让的变更是可行的,该项股权转让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云敏 张建武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