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司曾于2006年2月22日就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发布公告。根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我司替我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79,350.00元及从2005年7月8日至还款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现我司与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我司按原欠货款1,379,350.00元的30%即413,805.00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由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413,805.00元人民币欠款,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