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了进一步清收股东欠款,我司下属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近日对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一)案件情况
    2003年12月29日及2004年4月15日,原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二份借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500万元、2470万元人民币,共计397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4月30日,约定借款期间被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同时约定任何一方延期付款,每迟延一日需向对方支付所迟延支付金额0.05%作为违约金。2004年11月16日,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担保函》,愿意为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357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未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也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70万元及利息557.58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93.18万元(暂计至2006年7月31日)。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中3574万元人民币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一)案件情况
    200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81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2005年4月30日前,约定借款期间被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同时约定任何一方延期付款,每迟延一日需向对方支付所迟延支付金额0.05%作为违约金。2004年11月16日,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二份《还款担保函》,愿意为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137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也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1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137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于2006年4月5日就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刊登了公告,近日我司收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3341元。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前项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340元,其他诉讼费2070元,合计12410元由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诉交大铭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
    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诉被告交大铭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4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于2005年5月30日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交大铭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截止到2006年7月21日的利息1041144.63元(合同期内不欠息,自2005年10月22日至2006年7月21日的利息1041144.63元)。自2006年7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其它事项
    1、本案确定于2006年9月19日在该法院第9法庭开庭。
    2、我司已要求交大铭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尽快归还借款。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