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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06-04-0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情况

    我司及下属子公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533341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33341元及同期银行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其它事项

    1、本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2、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二、关于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情况

    我司下属子公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和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412750元人民币未能归还,将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判决书有关内容

    1、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1275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自2005年7月8日为人民币105445.5元)。

    2、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本案受理费10192元人民币。

    三、关于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情况

    我司及下属子公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和调解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405935.70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经各方协商调解,已签订《民事调解书》。

    (二)调解书有关内容

    1、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405935.70元人民币,并同意在2006年6月30日前还清。

    2、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040元,由原告承担13520元,两被告承担13520元。

    四、关于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情况

    我司及下属子公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319788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还请求在1319788元人民币价值范围内保全两被告的财产。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19788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05年7月7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其它事项

    1、本案确定于2006年4月10日在该法院小三法庭开庭。

    2、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五、关于赞华(香港)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曾于2005年9月16日就赞华(香港)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发布公告,近日我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就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赞华(香港)有限公司欠款152023美元及其利息,该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05年7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受理费16410元人民币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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