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诉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曾于2005年5月14日、2005年6月9日就我司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被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诉讼事宜进行了公告,近日我司及我司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就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189590.24元(截止至2005年2月21日止,2005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有权申请强制拍卖、变卖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0957.95元、诉讼保全费201470元由被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我司正在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协商有关还款事宜,争取尽快解决该项诉讼。
    二、关于北京广易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我司下属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一份,现将裁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北京广易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对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拖欠广告费共计915200元人民币及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共计113661.60元人民币事项提出仲裁申请。
    (二)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915200元及计算至2005年8月11日起的逾期付款滞纳金113661.6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欠款之日止按每日2745.60元计算的滞纳金;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34752.03元(已由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垫付)。
    上述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