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和《传票》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借款1800万元人民币,期限7个月,将于2005年7月29日到期。因借款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经营发生亏损或经济效益急剧下降或出现其他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情况时,原告有权提前收贷。原告认为被告已经出现了经营亏损,且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已经出现了逾期的状况,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我司及下属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方被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还请求法院保全上述三被告价值18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它事项
    1、本案确定于2005年8月10日在该法院民二庭开庭。
    2、目前公司正在和兴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协商有关还款方案。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3、近日公司又有一笔借款逾期: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贷款人民币1,800万元,于2005年7月5日到期,尚未归还。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