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转来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丰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青岛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冻结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000万股,冻结期限2005年7月7日至2006年7月6日止。上述所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原将该5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三支行,为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的600万美元一年期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从2004年12月22日至2005年12月21日)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