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及董事长明德平、董事蔡晓东、王琳、张曙、杨伟平、独立董事杨云敏、兰隽、周志浩、原董事景源、张卫东、赵嗣舜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实达集团于2005年4月30日披露的2004年年度报告和其他应收款重大事项公告,截止2004年12月31日,实达集团对外大额债权共计7.02亿元,其中有3.76亿元属于受公司主要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欠款,另有3.11亿元大额债权尚未落实是否为关联公司欠款。上述大额债权陆续发生于2001年至2004年间。对于上述对外大额债权和关联公司欠款的发生,实达集团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截止2004年12月31日,实达集团对外担保总额为89673万元,为实达集团2004年末净资产的2.07倍。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48463万元外,对外担保尚有41210万元,其中仅有15000万元进行了临时公告披露,其余对外担保实达集团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披露的情况,在其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中,实达集团尚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10700万元。在2004年9月前实达集团在对外担保事项方面未履行合规的决策审议程序,仅以部分董事在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运作。
    实达集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6.3条、第9.8条、第10.2.5条、第10.2.8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明德平、董事蔡晓东、王琳、张曙、杨伟平、独立董事杨云敏、兰隽、周志浩、原董事景源、张卫东、赵嗣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实达集团和董事长明德平、董事蔡晓东、王琳、张曙、杨伟平、独立董事杨云敏、兰隽、周志浩、原董事景源、张卫东、赵嗣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