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曾于2005年5月14日就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我司及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帐户和持有的部分股权进行诉前保全事项进行了公告。近日,我司及我司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二份,现将上述文件中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我司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于2002年8月2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原告)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到期日2005年8月2日,由我司(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一"以其所持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31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现因"被告一"在贷款期限内拖欠"原告"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我司列为被告,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4019万元的财产。
    2、我司(被告一)于2002年5月29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原告)借款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到期日2005年5月29日,其中2000万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4000万元由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被告二)以其所持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31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现因"被告一"在贷款期限内拖欠"原告"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我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列为被告,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6028万元的财产。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 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自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2月21日为189590.24元,本息合计40189590.2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 我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则拍卖"被告一"之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原告优先受偿;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2、请求判令"被告一"我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自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2月21日为284385.36元,本息合计60284385.36元);请求判令"被告二" 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和"被告三"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则拍卖"被告二"之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原告优先受偿;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其它事项
    1、本案确定在2005年7月25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八庭开庭审理。
    2、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3、目前我司及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在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及相关担保单位协商有关还款方案,同时我司正在加紧催收其他应收款,争取尽快使该项诉讼得到圆满解决。
    4、除上述涉及诉讼的1亿元借款及公司原来已披露的逾期借款情况外,公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贷款人民币700万元,于2005年5月29日到期,目前尚未归还;该项借款由公司、公司下属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特此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