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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琳、原董事张卫东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5-04-25 打印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董事王琳、原董事张卫东在主要股东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重大违规事项:

    1.实达集团第二大股东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曾于2000年10月和实达集团第三大股东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实达集团51,517,818股国有法人股以每股1.75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将上述股权委托给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实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股权转让及股权托管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至今未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2003年8月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其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委托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持有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拟出让的上述股权,要求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12月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该次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和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披露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购买和持有上述股权事宜,造成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实达集团董事王琳同时担任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原董事张卫东原任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未能将上述股权方面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实达集团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实达集团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股权信息披露重大违规事项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董事王琳、原董事张卫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实达集团董事王琳、原董事张卫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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