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曾于2003年12月10日就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517818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5%)协议转让给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发布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同时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和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分别发布了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述公告刊登于2003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又曾于2004年9月8日就该项股权转让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807号文”批准生效事宜发布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公告,该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现接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通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有关精神和市场变化原因,经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和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协商,就该项股权转让签定了补充协议,同意将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1.75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2.01元,按总转让股数5151.7818万股计,转让总金额变更为10355万元人民币,原披露的其它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