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及资产收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程序性:公司2002年11月8日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同时将有关关联交易的内容材料发给了各位董事,让其能事前对有关的关联交易及资产收购事项进行认真的讨论,分析和研究。2002年11月19日召开了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公司6名董事、2名监事出席了会议。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议的程序和过程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在逐项审查表决相关的关联交易提案时,所有与此有关的关联董事都遵守了回避原则(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关联方未在本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及资产收购交易,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各种现象。
    二、 公平性: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和资产收购事项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及资产收购的标的权属清晰,涉及相关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 合理性:
    1、对于公司控股公司四川首创诺尔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事项,我们认为符合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及首创诺尔公司的利益。
    2、对于公司收购湖南资兴建设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事项,我们认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是公司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实施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独立董事:唐 欣    王晨光(代)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