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00六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7年6月29日上午9:30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时代数码大厦25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二OO 六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张献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8人,所持(代理)82277900 股份(其中:非流通股份82026000股,社会公众股份 25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4%。公司3名董事、1名监事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O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22779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实际参加本次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总额的100%。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820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25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O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22779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实际参加本次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总额的100%。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820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25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O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22779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实际参加本次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总额的100%。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820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25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O六年度报告》和《公司二OO六年度报告要》;
    表决结果:同意 822779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实际参加本次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总额的100%。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820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25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O六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6年实现净利润-20,494,700.66元,加上2005年末未分配利润-23,383,801.21元,2006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3,878,501.87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576,166.25元,2006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6,454,668.12元,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6,454,668.12元。
    由于公司2006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2006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822779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实际参加本次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总额的100%。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820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25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4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822779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实际参加本次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总额的100%。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820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25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说明。
    公司邀请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赖成美律师到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召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形成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