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议于2006年10月16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06年10月26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七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七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杨晓斌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二OO六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组建“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与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府汇城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同意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二号附35号的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318595号,面积为:6992.00平方米)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成国用(2006)字第460号,面积为:7135.84平方米)作价4264.12万元投资,与天府汇城公司共同组建“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以核定名称为准),合作开发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二号附35号地块项目事宜。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赞同本次投资,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内容真实、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行为是对公司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预计能为公司创造良好收益。我们同意公司与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同意公司以土地及地上物作价4264.12万元,与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