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4月8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获悉该公司因提供借款质押担保,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6,505.06万股中的11,553.5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59%)质押给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并于2004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期限为2004年4月8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