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集团”,2003年末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17,054,016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5.67%)通知,海利集团于2003 年12 月9 日将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45,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7.56%),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质押期2003 年12 月9 日至2004 年12 月8 日,海利集团已于2004 年12 月6 日将该股份质押解除。
    海利集团于2004 年12 月6 日将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份45,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7.56%),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用于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质押期从2004 年12 月6 日至2005 年12 月5 日。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已于2004 年12 月7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截止公告日, 海利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17,054,016 股中除本次45,000,000 股进行质押外,其余股份无质押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