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集团”,2002年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17,054,01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0.04%)的通知,海利集团于2002年12月13日将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39,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6.67%,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质押期为一年,海利集团已于2003年12月9日将该股份质押解除。
    海利集团已于2003年12月9日将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4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7.56%,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用于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质押期从2003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8日。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已于2003年12月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海利集团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17,054,016股中除本次45,000,000股进行质押外,其余股份无质押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