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1年10月31日——11月2 日召开 了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以传真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5名,实际参加会议的 董事15名,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15票赞成,占出席会 议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议案见附件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1年度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 会决议召开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1年12月3日930
    (二)、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议程: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议案 见附件一)。
    2、 审议《关于公司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贷款互保框架协议 书》的议案(关于该项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已于2001年9月20 日在上证报和中证报刊 载,见附件二)。
    (四)、出席会议对象:
    截止2001年11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 人持委托书代理出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五)、参加会议方法: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代理人于2001年12月1日(830-11:30,15:00-17: 30)持本人身份证、股权凭证和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个 人委托代理出席的,应亲自签署个人授权委托书)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399号公 司证券办公室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先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到公司登记。
    (2)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附件一: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上 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中第(三)款“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 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 修改补充。现将修改补充的条款分述如下:
    第六十七条
    原文: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提交股东 大会的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由公司筹委会提出,以后各届董事、 监事侯选人名单 由前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侯选人。
    公司筹委会向公司首届股东大会提出侯选董事、监事名单的应当提供其简历和 基本情况。
    公司往后各届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选举。公 司提交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由公司筹委会提出,以后各届董事、 监事 侯选人名单由前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侯选人。 往后各届董事会及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 但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且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将按规定办理 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侯选人提名由董事会、监事会按规定的程序作出提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选 举。
    公司筹委会向公司首届股东大会提出侯选董事、监事名单的应当提供其简历和 基本情况。
    公司往后各届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八条
    原文:《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修改为:《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九条
    原文: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现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五条
    原文: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修改为: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六条
    原文: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现修改为:董事(含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含独立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七条
    原文: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现修改为:如因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 该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以及余 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十三条
    原文: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 含两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 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两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副 董事长1∽2人。
    第九十七条
    原文:董事会可以审查批准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20%以下(含20%)运用公司资 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含兼并控股等资产重组项目), 董事会要严格审查风险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0%以 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议案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后, 作为董事会的提案报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董事会可以审查批准金额占公司净资产20%以下(含20%)运用公司 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含兼并控股等资产重组项目)、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要严格审查风险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抵押、担保事项, 决议需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资产抵押及其他 担保事项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议案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后,作为董事 会的提案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原文: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文: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 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现修改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四)独立董事除享有并履行上述特别职权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 对意见及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 具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五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当2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六)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文: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附件二: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1年9月18—19 日召开了董事会 临时会议,会议以传真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5名,实际参加会议的15名, 符 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15票赞成, 占出席会议董事票数 的100 %,审议通过了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贷款互保框架协议书》。
    1、贷款互保担保期暂定壹年,起始日为贷款协议签定日。
    2、本协议仅适应于双方在银行贷款担保,互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具 体担保时,按对等原则,以银行核定担保额为准。担保的方式,在银行同意的前提下, 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的实施采用每笔一签方式,依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文件) 作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
    3、借款方应按银行贷款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并按时归还, 如需展期 应提前15天通知担保方,未经担保方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担保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借款方应将担保合同(原件)返回给担保方 ,并将借款合同提供给担保方, 同时为加强担保方的相互了解,借款方应提供贷款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 如任何方 发现对方财务法律状况恶化,继续提供担保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时,可暂停本协议的执 行,待重大不利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
    5、本公司已与对方就上述事项草拟了框架协议,本协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由董事长授权人全权办理有关部门事宜。
    本公司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