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1年9月18日-19日召开了董事会 临时会议,会议以传真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5名,实际参加会议的15名, 符 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15票赞成, 占出席会议董事票数 的100%,审议通过了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贷款互保框架协议书》。
    1、贷款互保担保期暂定壹年,起始日为贷款协议签定日。
    2、本协议仅适应于双方在银行贷款担保,互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具 体担保时,按对等原则,以银行核定担保额为准。担保的方式,在银行同意的前提下, 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的实施采用每笔一签方式,依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 文件 作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
    3、借款方应按银行贷款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并按时归还, 如需展期 应提前15天通知担保方,未经担保方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担保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借款方应将担保合同 原件 返回给担保方,并将借款合同提供给担保方, 同 时为加强担保方的相互了解,借款方应提供贷款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 如任何方发 现对方财务法律状况恶化,继续提供担保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时,可暂停本协议的执行, 待重大不利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
    5、本公司已与对方就上述事项草拟了框架协议,本协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由董事长授权人全权办理有关部门事宜。
    本公司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