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所评报字〖2001〗第029号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 评估报告书全文。
    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 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按照公司 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评 估。
    评估目的:为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价, 作为湖南海利高 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资产转让给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作价参 考依据。
    评估基准日:根据此次评估目的经济行为的需要,并经过充分协商,将该项目的 评估基准日定为2001年6月30日,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勘察核实,对湖南海 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财务资料和其他相关评估资料 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审核,并履行了公认的其他必要评估程序。 目前资产评估工作已 经结束,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在持续使用的前提下,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拟转让的部分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项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 D=C-B E=(C-B)
/B×100%
房屋建筑物 1 1367.02 1367.02 1491.66 124.65 9.12
机器设备 2 819.96 819.96 983.34 163.38 19.93
土地使用权 3 489.79 489.79 1366.84 877.05 179.07
专利技术
(所有权) 4 1457.90 1457.90
合计 5 2676.76 4134.66 5299.74 1165.08 28.18
    评估结论有效期:按现行规定,该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 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 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 日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他条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 担保事宜以及 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 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本评估报告书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评估报告书的若干附件及评估说明与本评估报告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 力。
    
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双桂    湖南·长沙 注册资产评估师:胡劲为
    2001年7月22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陈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