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现将由湖南化工研究院持有的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11705.4016万股国 有法人股转由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证函〖2000〗138号文的批复, 湖南化工研究院整 体改制更名为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湖 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由湖南海利高新技 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原湖南化工研究院持有的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法人股股权应变更为本公司持有。此次股权变更属非交易性的更名过户。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贰拾捌万元, 住所在长沙市芙蓉中路 399号,法定代表人朱明德,主要从事化工高新技术及农药、化肥、化工产品、 化 工试剂的研究、开展、生产、销售;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咨询、化工设计、 环保评价、分析检测和化工科技信息服务。
    二、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与其他人签署的正在生效的禁止或限 制本公司办理国有法人股东变更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亦不存在因判决、裁决 或其他原因而禁止或限制本公司办理国有法人股东变更登记的事实。
    三、此次国有法人股东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已于2001年4月6 日完成, 本公司于 2001年4月23 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有关本次变更登记过户资 料。变更登记后,本公司成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 仍为国有法人股,共持有11705.4016万股,占总股本的50.04%。
    四、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五、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和关联法人以及本公 司和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湖南海利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