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集团”,2004年末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17,054,01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5.67%)的通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海利集团于2004年12月6日将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4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7.56%)质押,质押期限为2004年12月6日至2005年12月5日,质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海利集团已于2005年11月22日将上述股份质押解除。
    海利集团于2005年11月22日将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份4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6%),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已于2005年11月22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截止公告日,海利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17,054,016股中除本次41,000,000股进行质押外,其余股份无质押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