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第41号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公司已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中对控股子公司申请呋喃酚反倾销调查事项适时进行了披露。
    现公司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的2005年第32号公告,对上述反倾销事宜作出初裁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1.美国FMC公司74.6%,2.其他美国公司113.2%;
    日本公司113.2%;
    欧盟公司113.2%。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本公司持有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份97.46%。呋喃酚生产装置系本公司发行上市和配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之一,呋喃酚已成为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目前,呋喃酚生产销售占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本公司认为,国家商务部的有关初裁决定及采取的征收保证金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国内呋喃酚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本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有正面积极影响,但是,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商务部作出的仅为初裁决定,公司仍在等待国家商务部就此作出的终裁结果。本公司将关注相关的进展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