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3月29日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得知,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在该行的6000万元定期存款已于2005年3月7日被该行直接划扣,详情如下: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6000万元,并未经我公司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使用我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6000万定期存单对该笔贷款质押担保,该笔贷款于2005年3月22日到期(公司于2005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中信实业银行称,于2005年3月4日发函给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函称:因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不良趋势,决定上述借款提前于2005年3月7日到期,如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将提前兑现我公司的存款单并将兑现后的款项用于偿还对中信银行的借款。由于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未能于2005年3月7日前还款,中信银行于3月7日提前兑现我司的存款单并从兑现后的款项中划扣了6000万元本金和610985.45元利息。
    我公司将督促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向我公司偿还款项,不排除采用法律措施质疑担保有效性并向银行和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追讨欠款,以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