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2月4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民二初字第122号传票,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到期债务1,604,957.94元以及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复息,本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本案原定2005年3月4日开庭,后改期为2005年3月17日开庭。本公司于2005年3月7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称原告以此案不需要被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撤回对被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