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3月7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内容如下:
    对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第一大股东)、浙江通普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胡广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8号),裁定冻结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通普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胡广雄价值33,833,382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广州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查封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新技术研究设计院)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1-53号首层(含高压开关房)至七层全部房产所有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3月7日至2007年3月6日。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等处分。
    以上房产查封虽然是针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的,但因上述房产实为新太科技资产,特对上述房产情况做如下说明:
    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1-53号首层(含高压开关房)至七层建筑原系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在1999年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将其下属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重组进入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已作为出资注入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我公司历次财务报告中均将该房产作为我公司资产。2002年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巡检时,此房产尚未做产权变更。因不了解该产权被质押情况(该质押情况已在公司2005年2月17日公告中披露,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该房产已被公司第一大股东向工行广州高新支行抵押2550万元),新太科技根据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出的《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通报》(广州证监[2002]275),一直要求大股东做产权变更,大股东均答复在办理手续(公司历次中定期报告中均有说明)。
    鉴于目前发生的情况,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依法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我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