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月17日、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关于违规对外担保与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的自查报告,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现对违规对外担保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与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签定手机销售合同,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合同向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1800万元,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担保协议〉。由于金鹏集团与新太新技术公司的手机订购合同未能履行,新太新技术也未能依据合同向金鹏集团返还预付款1800万元。2004年11月三方签定还款协议,约定新太新技术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金鹏集团归还1800万元,新太科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新太新技术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归还了100万元(已冲抵利息和违约金)。
    目前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避免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万一发生这种责任,本公司将保留一切依法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要求实际债务方赔偿的权利。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过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05年2月22日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才将该事项告知我公司,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我公司。
    二、公司2月17日披露的自查报告中披露违规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已提请诉讼的有4,990万元。其中包括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向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了担保,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21号),请求判令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及其利息以及诉讼费、原告律师费,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本公司已向法庭递交答辩状,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公司法》第60条3款、《担保法》第17条2款、《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文件,本公司认为:
    (1)《担保协议》中,本公司承担的系一般保证责任;
    (2)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
    (3)《担保合同》无效:本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违法,并且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在等待法院判决。进展情况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