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2月4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民二初字第122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到期债务1,604,957.94元以及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复息,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2003年8月14日,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4.779%。同日,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银行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其银行定期存单5000万元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设立质押担保。至2004年8月14日,上述借款合同期满,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未能清还借款本息,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于2004年1月6日将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所质押的存单兑现用于清偿第一被告的有关欠款。至今仍有1,604,957.94元利息尚未归还。
    上述担保在今日董事会决议公告《自查报告》中已予说明。已导致本公司5000万元定期存款被银行直接划扣。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本诉讼到庭时间为2005年3月4日。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依法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并努力督促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清偿债务,减少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
    本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