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8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迎宾北路111号丽江明珠酒店召开。共有股东和股东代表2人出席会议,代表3位股东,股份数为118,666,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8,180,180股的57%。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龙龙主持,董事翟才忠、叶恒强、梁平、独立董事贾华章、余志、监事叶恒青、吴庆忠出席了会议。参加大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述议案:
    一、公司二ОО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二、公司二ОО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三、公司二ОО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四、公司二ОО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五、选举邓龙龙先生,张毅先生,翟才忠先生,胡广雄先生,梁平先生,许兆滨先生、(以下为独立董事)余志先生、贾华章先生、冯邦彦先生为公司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逐人表决)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六、选举叶恒青、张娜为第四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逐人表决)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七、修改《公司章程》:
    1、公司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于2002年9月25日与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草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我公司国有法人股5,597,280股转让给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鉴于上述部分国有法人股转让事宜已于2002年12月底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并实施,拟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做如下修改:
    将“股本结构为: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6141.1586万股(万元)占29.49%;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5664.8594万股(万元)占27.21%(下略)”修改为:“股本结构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6224.5874万股(万元)占29.9%;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5581.4306万股(万元)占26.81%(下略)”。
    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作如下修改:
    将“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继续聘用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业务工作,聘用期限为2003年度。2003年拟支付200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正。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九、出让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90%股权后对该公司的应收款项145,721,542.62元(截止2003年3月31日,尚余128,000,000元)由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承担并逐步偿还的议案。
    本项议案在表决时关联股东:辽渔集团和张毅回避表决。同意622458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应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十、公司董事长年薪为25万元的议案。
    同意118,666,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史克通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验证了有关事实后,发表了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现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ОО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