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接到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辽渔集团”,持有本公司61,411,586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9.50%)2002年9月25日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新技术”,持有本公司56,648,594股社会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7.21%)草签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披露:
    根据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辽渔集团将向新太新技术以每股5.871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5,597,280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9%。
    如果协议得以执行,新太新技术将持有本公司29.9%的股权,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辽渔集团仍持有本公司26.81%的股权,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协议的生效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关申报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进程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