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2年5 月15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迎宾北路111号丽江明珠酒店召开。 共有股东和股东代 表6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数为127,745,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8,180,180股的61 .3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如 下事项进行了审议:
    一、公司二ОО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二、公司二ОО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三、公司二ОО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四、公司二ОО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年度实现净利润28,070,985.14元, 加年初未 分配利润57,048,336.14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5,119,321.28元。提取10%法定 公积金2,807,098.52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1,403,549.26元,因此, 年末实际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80,908,673.50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年度拟以现有总股本208,180,180股为基准, 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分配红利10,409,009元,尚余70,499, 664.5 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五、公司二ОО二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六、提名余志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七、提名贾华章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八、支付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九、关于续聘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应投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该项议案通过。
    十、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7,745,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 项议案通过。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何力新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01 年 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 〖2000〗5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 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该律师审查了本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验证了有关事实后,发表了法律意见, 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