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5、66号),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05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2日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56,648,594股社会法人股,并于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9月14日、2006年8月29日至2007年2月28日续冻(已于2005年4月20日、2006年3月18日、2006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股权被继续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07年2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
    二、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诉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1、82号),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05年4月5日至2006年4月4日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并于2006年4月4日至2006年10月3日、2006年9月27日至2007年3月26日续冻(已于2005年4月20日、2006年4月6日、2006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股权被继续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07年2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
    三、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与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广州市公证处(2005)穗证内经字第1166号执行证书,于2005年3月21日至2006年3月20日依法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并于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9月14日、2006年9月12日至2007年3月11日续冻(已于2005年3月26日、2006年3月18日、2006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2005)穗证内经字第1165号执行证书,上述股权被继续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07年2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