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辽渔集团)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欠款纠纷案(案号(2005)大民初字第15号),因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2006年10月12日至20 07年10月11日(因以上案件辽渔集团曾于2005年8月30日至2006年8月29日冻结以上股份,公司于200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