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新太新技术公司)、浙江通普无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通普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53、154、155号),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新太新技术公司持有的我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被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05年7月18日至2006年7月17日(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继续轮候冻结新太新技术公司持有的我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12月20日。
    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南方通信系统软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05年1月31日至2006年1月30日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并于2005年12月29日至2006年6月28日续冻(已于2005年2月2日、2005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股权被第二次继续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