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太公司)因未能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江支行(原名为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珠江支行)5998.3万元到期贷款,中行珠江支行提出诉讼, 200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广州新太公司立即归还贷款及相应利息、复息和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5月10日、2005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对此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06年4月24日撤回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太公司)因未能归还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以下简称交行黄埔支行)2500万元到期贷款,交行黄埔支行提出诉讼, 200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广州新太公司立即归还贷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7月29日、2005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对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482-4号民事裁定书,因(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以上终审判决事项公司已于2006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法院裁定扣划、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04,000元整,法院已于近日将此笔款项从我公司被原告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冻结的帐号中划扣。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