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对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子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借款1000万元,本公司担保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案件的一审判决已于2005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