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南方通信系统软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05年1月31日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62,245,847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一年(已于2005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继续冻结,冻结期限2005年12月29日至2006年6月28日。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