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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诉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邓龙龙、翟才忠票据纠纷两案(案号: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555号),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04年12月13日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62,245,847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一年(已于2005年1月6日、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继续冻结,冻结期限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6月8日。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