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2005年7月对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广州市公证处强制执行我公司归还1600万贷款一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我公司认为在兴业银行的该笔所谓贷款我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察中,在没有侦察终结或作出结论前,我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广州市公证处的《执行证书》亦未送达我公司,因此我公司请求对该《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申请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穗证内经字第38272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