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30日公布的诉讼事项公告第一大项中第2行和第6行的“广州新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为“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第一大项中第4行“上述贷款涉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无效”,应为“上述贷款涉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一亿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大项中第一小项第3行“广东骏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应为“广东骏汇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大项中第3小项第4行“案号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606号”,应为“(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2119号”。
    特此更正并致歉。
    附:更正后的《诉讼事项公告》全文
    一、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定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2003年8月14日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的一亿元短期贷款合同无效、上述贷款涉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一亿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定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返还一亿元存款及占有期间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开庭时间2005年11月3日。
    二、近日因部分公司违反与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长期拖欠本公司应收账款,影响了本公司的正常收款工作,公司对部分拖欠货款公司提起仲裁或上诉,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1、广东广业通信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合同余款73万元,本公司对此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广东广业通信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广东骏汇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号(2005)穗仲案字第1182号,并于2005年9月22日开庭,目前等待仲裁结果。
    2、北京星魅彩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465,480元货款,本公司对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北京星魅彩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号DM20050307。
    3、广州和通实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02,500元,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广州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2119号,开庭时间2005年10月11日。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