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等,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诉称: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2004年5月10日至2005年5月9日),年利率为5.58%,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71万元,同时要求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5年10月27日。
    因以上诉讼,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价值207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