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近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9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诉称:因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期限为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1月11日止,年利率为5.742%,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请求判令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诉讼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5年9月8日。
    二、公司近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50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诉称:因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期限为2004年10月20日至2005年1月11日止,年利率为5.54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请求判令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诉讼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5年9月8日。
    因以上两诉讼案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新太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做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9、1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新太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价值35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