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今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称:因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2004年8月24日至2004年11月17日止),年利率为5.0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仍欠款1804.5万尚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1804.5万元,并请求判令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诉讼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5年8月15日。
    二、公司对(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555号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4、205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将于2005年7月21日开庭。
    以上两案的一审判决已于2005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