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诉称:因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2003年11月14日至2004年5月14日止),年利率为5.0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仍欠款5998.3万尚未偿还。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5998.3万元及利息,并请求判令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诉讼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5年6月16日。
    二、近日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1、8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对以上股权进行转让、买卖、抵押等处分。
    以上查封原因是,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诉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以及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诉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2号),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1、8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效力,两案查封共计价值3030万元的财产。
    2005年4月20日我公司曾对因上述两案件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事项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
    目前我公司尚未收到与上述两案有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