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发电资产重组方案,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8,396.4933万股法人股将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划转给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我公司已就此事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详见2003年2月26日本公司公告)。公司董事会还于2003年9月2日刊登了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日前,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133号《关于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现将《批复》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将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38,396.4933万股(截止到2003年12月3日本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时,以下数字均为截止到该日数据)国有法人股划转给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
    二、股份划转后,公司总股本仍为112,126.496万股,其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38,396.4933万股,占总股本的34.24%,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目前上述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本次转让尚需得到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批准,我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