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对公司控股股东影响事宜公告如下:
    2002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实现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为目的而新组建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等五家全国性发电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发电资产重组方案,“厂网分开”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83,964,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4%)本公司法人股将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划转至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将发生变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注册资金120亿元,可控资产760.4亿元,可控装机容量3109万千瓦。上述股份划转后,该集团公司共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为383,964,93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4.24%,将成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我公司将视股权转让的工作进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