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40682.62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28%,其中B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83.4万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授权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目前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工作的审批进展情况,将200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上述议案获赞成票40682.6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股东83.4万股同意,占到会B股股份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2号楼B座邮政编码:150036”修改为“公司住所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9号楼B座邮政编码:150036”。
    上述议案获赞成票40682.6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股东83.4万股同意,占到会B股股份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陈伟勇律师见证。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