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于2002年6月28日在公司本部召开,应 到董事15人,实到12人,赵亚洲先生委托孙光先生行使表决权,路书军、赵东升、 张 国新因公外出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姜魁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作出如下决 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 自查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此自查报告 的真实性负责。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