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5年8月2日召开的五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份(A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以不超过3.5元/股的价格,回购不超过1亿股社会公众股(A股)(详见8月4日本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公司聘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回购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已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电能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要求的有关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旨在向市场传递公司股价被低估的信号,不但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还将促进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从而有利于公司树立良好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回升至合理的估值水平,达到提升公司价值和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利益的目的。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将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收取的电费现金流稳定,拥有一定数量的账面货币资金余额。公司回购股份后,依然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和稳健的财务结构,具备一定的筹资能力和筹资空间,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到重大影响。《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全文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